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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源于正 財源于才 智源于知
The source of the government is in the source of wealth.
2018-05-25
一、背景情況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出臺后,我廳于2010年、2012年分別制定、修訂《湖南省水利廳行政聽證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原《規定》實施以來,對于規范我廳行政聽證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原《關于重新印發<湖南省水利廳行政聽證工作規定>的通知》已于2017年8月失效,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重要法規的修改,原《規定》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目前的工作實際,因此,我廳對《規定》進行了重新修訂。?二、《規定》的主要內容《規定》共六章三十條,主要內容有五個方面:一是明確聽證工作責任;二是框定聽證范圍;三是對聽證的啟動程序及要求做出了規定;四是明確了聽證參加人的范圍及相關權利義務;五是對聽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三、《規定》相較于原《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一)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聽證的范圍(第二條、第二章)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辦法》規定行政聽證包括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和行政執法聽證。按照《湖南省水利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湘水辦〔2013〕64號)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了列舉,并對應當舉行聽證的情形作出了規定。?(二)增加“行政聽證參與人”專章(第四章)原《辦法》中并未對行政聽證參與人進行專門規定,僅散見于個別條文中,新《辦法》中明確了聽證參與人、聽證參加人的概念。對聽證主持人的資格、制定、回避、職權等方面進行規定。?(三)詳細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和行政執法聽證的程序《辦法》對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和行政執法聽證的程序作了分別詳細規定,同時,明確對舉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執法聽證會,參加的公眾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0%。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表》修改說明
2018-05-25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廳對2013年11月8日印發的《<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湘水辦〔2013〕45號)進行了修訂,并制定了《關于印發<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通知》(湘水發〔2018〕4號,以下簡稱“《通知》”)。?本次修改的主要緣由是《通知》中原引用的《湖南省水利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湘水辦〔2011〕60號)已屆有效期限,因此對原《通知》第2項的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最后一段的表述“本通知規定的行政處罰執法范圍以《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為準。本通知印發后與《湖南省水利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湘水辦〔2011〕60號)一并使用。”進行了修改。?此次修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的規定,符合我省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有關規定。
2018-05-16
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促進信訪法治化和依法行政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后續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依法信訪的相關要求,我廳對《湖南省水利廳信訪工作制度》(湘水辦[2013]61號)進行重新修訂。經合并、新增和替換后,制度條款由原六章二十四條修改為七章二十六條。現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一、法規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1號,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國家信訪局協調“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工作規范》(國信辦發[2013]29號)3、《湖南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79號,2016年5月1日起施行)4、《關于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長效機制的意見》(湘發[2009]8號)5、《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實施細則》(湘辦發[2014]32號)6、《湖南省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湘辦發[2016]29號)7、《湖南省水利領域信訪投訴請求法定辦理途徑及相關法律依據》(2015年版)?二、新增內容1、第一章原第三條,根據依法逐級走訪實施細則,增加關于越級上訪不予受理的內容:“對跨越縣、市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我廳不予受理”。2、第一章第四條,根據依法逐級走訪實施細則,增加不予受理的內容:“對于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我廳不予受理,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3、第一章原第五條,按照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長效機制的要求,增加廳領導包案制度的內容:“廳領導應當實行包案下訪”。4、第二章原第六條(二)項,按照復查復核辦法,增加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內容:“負責受理、轉辦、交辦、督辦向我廳提出的信訪事項及復查、復核事項”。5、第二章原第六條,按照日常工作實際,增加第(六)項“負責向水利部、省信訪局報送相關信息”。6、第三章第十六條,按照復查復核辦法,增加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相關規程。7、第五章原第二十條,按照依法逐級走訪實施細則和“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處理原則,增加內容:“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通知信訪人戶籍地、常住地信訪部門來廳協調處理”。8、第五章原第二十一條第2項,按照“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處理原則,增加內容:“屬疑似精神病人或傳染病人來訪,應迅速通知其單位、監護人,或戶籍地、常住地、衛生防疫等相關部門將其帶離或協助處理”。9、第六章“法律責任”,按照責任追究辦法,增加對接訪機關和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的內容。?三、合并內容1、根據《信訪條例》和水利領域信訪投訴請求法定辦理途徑規定,第三章原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合并,并將信訪事項的處理更改為不予受理、受理和轉送市州辦理三類情況。四、替換內容1、第五章原第二十條第6項,根據依法逐級走訪實施細則,更改“企圖”為“揚言”,增加“自傷”。2、對所有登記表、告知單進行調整替換,統一格式。
2018-05-01
《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重大事故“黑名單”制度(暫行)》于2015年12月14日出臺生效,經過兩年試行,該制度達到了預期目的,促進了湖南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了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已達到時效期限,現修改為《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重大事故管理制度》后重新發布。?此次修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的規定,符合我省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有關規定。